李芬律师亲办案例
因被告身份不明惹来的麻烦
来源:李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量:699
 

签订合同时,没核实对方信息,一字之差,装修后客户却拒不认账,还有30000元货款没要到的B只好起诉到法院。由于提供的基本信息不符,被告主体不明,近日,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只好依法驳回了B的起诉。

2012128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BX区一个新建别墅的业主签订了室内门供货安装协议。由于以前来签合同的业主都是用的真实姓名,并且,想着即使与业主有什么纠纷,知道对方的住址,也能找到对方,就没核对业主的信息,只看到对方在供货合同上潇洒地签上了大名:A。协议签订后,AB支付了28800元的订金,一个月后,货物到场并按照A的要求安装完毕。然而,通过验收后,A却迟迟没有依约向B支付剩余的30000元货款。后来,B又多次向A催收,对方却多番推诿。无奈,B只好向法院起诉,但是等到立案时才发现,签合同的人原来不叫A,而是A’

主体不明,法院无奈驳回起诉

到法院起诉时,自己手上也才只有署着对方化名的合同书和给别墅安好门的照片,一字之差,B犯了难。对于能否提供对方的具体身份信息,法院特意在开庭前给B做了一次询问笔录,他说,还是提供不了,只能回去再想想办法。开庭时,被告没有出庭。陈述完事实后,B说,余下的三万元货款,自己多次找对方催要过,但对方就是不给。并且还推脱说,门做工不好,雕花不好看,跟别墅也不是很般配。他说,诉前,自己也跟对方协商过,门也安装上了,被告也自行把门锁装上了,门也没法退了,但被告就是不愿意给钱。 由于没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所诉被告A主体不明,无奈,法院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律师提醒

该案中原告疏忽大意,没在签订合同时审核对方基本信息,由于在一般合同纠纷中亦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而致诉讼主体不明,不能依法对对方出具法律文书,使得诉讼不能依法顺利进行,所以,法院只能驳回其起诉。

对于该案的原告,要想寻求法律救济,还得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要求对方承认,或出具其他的证明材料证实二者为同一人,比如出具录音录像,证明书信等。

此外,原告如有证据证明给被告别墅安装的室内门为己方所有、安装,亦可向该栋别墅的所有权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总之,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对方身份信息,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内容由李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芬律师咨询。
李芬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00好评数2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雨花区万科金域华府一栋A座902室(雨花区政府、法院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芬
  • 执业律所:
    湖南隆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7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万科金域华府一栋A座902室(雨花区政府、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