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芬律师亲办案例
仅凭借条复印件 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李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2
浏览量:435

   案情: 2008年4月15日,被告贾某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一张23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用于支持其主张,但未提交借条原件供法庭核对。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不予认可。

    案情分析:原告仅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交原件,该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对其不予认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原告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生活中注意保留证据,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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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芬
  • 执业律所:
    湖南隆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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