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芬律师亲办案例
集资诈骗22人400余万 85后女子获刑12年
来源:李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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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5万,可以每月分红5000元,85后女子朱某采用这种许以高额利息或分红的手段,集资诈骗22400余万元。近日,溧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朱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黄女士是溧阳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朱某。今年11日,朱某向她借款5万元,并向她承诺21日付利息7500元,以后每月分红5000元。121日,朱某又找到黄女士说一笔红酒生意要做,急等资金,一个星期就能翻倍,又借了10万元。210日,朱某主动找到她,归还了10万元,并支付利润分红4万元。 借钱给朱某有这么高的受益,而且能及时拿到分红。这让黄女士对朱某很是信任,就又主动拿出5万元借给朱某。连同以前的5万元,朱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注明借给她的10万元作为长期投资,每月利息2万元。之后,黄女士又陆陆续续借了175000元给朱某。但是直至案发,这些钱均未归还给黄女士。 
     经警方查明,生于1988年的朱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以做酒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等名义,并许以高额利息或分红,在溧阳市范围内大肆借款。朱某一开始借钱后能在短时间内及时还款,并支付高额报酬,取信于被害人,以至于后来很多人“慕名而来”,要借钱给朱某。 
       2011年至20122月短短1年多的时间内,朱某利用相似手段骗取22人信任,共计借款401.33万元,后于今年2月被借款人索债无望之下扭送到溧阳市公安局马垫派出所。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律师点评: 
空手套白狼,都是利益驱使惹的祸


集资诈骗案频频出现的根本原因还是利益的驱动。在该案中,从犯罪分子朱某的角度来说是想空手套白狼,无需投资或办厂,仅凭一个虚拟的外壳,加上令人动容的谎言获取暴利;从受害人黄某的角度来说,面对“钱生钱,利滚利”、“零风险、高回报”的诱惑,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情况下,难以抵抗诱惑,深陷其中。
    集资诈骗危害金融秩序 
        根据我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金融活动如设立相关机构、办理金融业务等,都必须经过金融业有关监管机关核准,并颁发经营金融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依法开展相应金融活动,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因此,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虽未设立金融机构但是进行金融活动的均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活动。而非法集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使广大投资者难以区分是正当民间融资还是非法圈钱,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妨害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涉众性广,因而对金融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朱某以高额许诺利息或分红的手段,一开始借钱后在短期内及时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取信于受害人,以至于后来很多人“慕名而来”,要借钱给朱某。直到后来越来越多的借款无法归还,受害人才大呼上当受骗。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为此,我国《刑法》第192条对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溧阳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是没有问题的。 
 
如何防范上当受骗
    由于正规的金融机构的借款需要较多手续,同时对借款人也有严格的还款能力要求,因而高利借款凭借其简约的程序而在现实生活中普遍的存在,民间集资诈骗有以下特点: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的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相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种植、养殖、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委托理财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承诺高额收益、骗取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在宣传上一掷千金,采取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宣传。 
      近些年很多诈骗分子以高利为诱饵行诈骗之实,希望人们能引以为戒,不要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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