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老伴去世,77岁的黄**想把登记在老伴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是房产过户要求严格,没有老伴子女签字同意就无法过户,“几次打电话,他们都说忙,没时间签字”。无奈之下,黄**将老伴与前妻所生的几位子女告上法院。6月3日,雨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黄**与老伴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黄**所有。拿到判决书的黄**松了一口气,“有了判决书,我才能申请将房产过户。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与老伴陈老伯于1980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与前夫所生儿子随二人共同生活。老伴与前妻生育了6个子女。1995年10月25日,黄**与老伴以老伴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2010年6月30日,陈老伯去世。1980年11月16日,黄**与陈老伯共同签署了《婚前协议书》,约定婚后一切归黄**所有。 法院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可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且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案中,黄**与陈老伯共同签订的《婚前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黄**与陈老伯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定了“婚后一切均归原告所有”,故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归原告所有.